琼山二小综合楼项目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一、基本案情
2月25日12时53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下称琼山分局)在琼山区大园路设卡执法检查,渣土车(琼A865XX)涉嫌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针对该行为,琼山分局市容秩序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海口市琼山第二小学综合楼项目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海口浏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2月23日起安排车辆,包含车辆(琼A865XX)从该项目装运渣土运往老省委项目回填,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经对该当事人进行问询笔录,现场照片、车辆渣土外运记录等证据证实事实。
渣土车(琼A86515)现场未能提供建筑垃圾核准运输证,涉嫌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琼山分局市容秩序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海口浏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行业承包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案例。本案中,工程承包单位存在未经审批部门审批办理建筑垃圾核准运输证的事实。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四、法律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琼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