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广场舞噪声超标最高可罚1000元
2025年01月23日 11:08  来源:海口日报

  2月1日起,《海口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下称《办法》)将正式施行。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市民,开展广场舞、体育锻炼等活动,造成噪声污染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各类噪声污染投诉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投诉最多,占噪声投诉总量的60%以上。”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热点难点问题,《办法》规定,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办法》明确,在街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聚会、广场舞、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加强自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活动;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等活动。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作业期间超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办法》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报批责令停业。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为;在街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聚会、广场舞、体育锻炼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行为;在非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可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执宣)

编辑:李奥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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