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了《白沙黎族自治县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县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下文中简称为《实施办法》)。针对不同条件的新能源车辆购车人,《实施办法》分别给予了2000元至8000元的奖励。
以下为《实施办法》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琼 府〔2022〕27号)和《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长期行动方案(2023-2030年)》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我县新能源汽车应用,通过资金奖励方式引导鼓励我县新能源汽车消费提质升级,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结合《2023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重点工作任务》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更新或更换新能源汽车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做好资金公示,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对本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县级配套资金,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及适用条件
第六条奖励对象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
1.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所有人;
2.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团体\企业等使用财政性资金更新或更换新能源汽车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3.本省户籍或非本省户籍在我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参加工作且社保缴费(五险)一年以上的。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
1.在我县注册登记,并在我县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且所售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在该企业财务报表中体现的汽车销售企业;
2.售出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第七条奖励标准
新能源汽车奖励实行总量控制,共250辆,其中省内县外户籍100辆,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以及在本县挂职和驻村的领导干部满一年的)150辆,先后顺序以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清单为准。
(一)新能源汽车所有人
1.省内县外户籍: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进行一次性奖励:
其中,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2000元;
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车奖励4000元;
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车奖励6000元。
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
2.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以及在本县挂职和驻村的领导干部满一年的):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进行一次性奖励:
其中,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4000元;
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车奖励6000元;
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车奖励8000元。
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
(二)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每销售一辆新能源汽车新车,奖励2000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申报流程和材料
凭以下材料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提交,并携带原件现场查验后归还。申报材料清单如下(按顺序排列, 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
(一)个人用户申报所需材料
1.本省户籍人员:身份证、户口簿(仅本县户籍的提供)、新能源汽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证书、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
2.在本县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县户籍人员:身份证、新能源汽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证书、银行账户、单位工作证明、一年社保缴费(五险)记录等相关材料。
(二)非个人用户申报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新能源汽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证书、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奖励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九条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实行年初清算、拨付上一年度奖励金额。
第十条每年年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同县财政局发布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清算通知。
第十一条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初次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情况提供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县统计局将我县符合奖励条件的汽车销售 企业材料提供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对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新能源汽车销售奖励资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收到县财政局新能源汽车销售奖励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对个人或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报送的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提出资金清算意见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收到县级奖励资金后,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配套奖励资金,并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五条凡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的,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得办理过户,违者将取消其获得的奖励资格,并追缴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白沙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每辆车只能领取一次(非过户车辆),不可重复领取。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按要求对我县新能源汽车企业或销售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指导企业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和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
第十八条奖励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在白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扶持范围和对象、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资金年度清算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追回骗取的奖励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协助消费者骗取奖励资金的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相应车型的奖励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管理原则,切实承担对新能源汽车申报材料的审核责任。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奖励资金的经费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对上报的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开展新能源汽车备案管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管理工作,开通“绿色通道”,设置限时办理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负责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相关申请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并在2024年1月15日前完成在我县初次登记上牌且奖励资金在总量控制内的新能源汽车新车适用本办法。申请补贴材料受理日期截止2024年6月30日,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负责解释,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 调整本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来 源: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