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2023年09月07日 08:17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海南日报记者陈蔚林

  重新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今年2月开始实施。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哪些方面,对百姓生活产生什么影响?9月6日播出的《自贸港法微课堂》邀请到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郭清进行解读。

  郭清介绍,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的相关群体待遇标准、补缴缴费费率与基数、医保结算规则、异地就医备案等政策,随着医疗保障领域改革的深入推进,也有必要在政府规章中进一步规范、明确和优化,为参保群众享受医保待遇提供法律支撑和依据,因此,《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为了适应国家及我省医疗保障事业改革的需要。

  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明确医保相关待遇标准,包括调整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了中医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了未办理转诊人员的待遇标准;第二是调整相关缴费费率和基数,包括失业人员缴费基数、补缴人员缴费费率和基数;第三是优化参保群众就医体验,包括放开门诊慢特病的认定限制、优化参保人跨自然年度结算规则、优化异地就医备案工作流程;第四是配套调整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缴费数量核定与处罚、用人单位未缴费责任、个人账户资金计入方式、缴费基数上下限、中断缴费待遇等待期规定、病种目录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规则等。

  此外,此次修订还修改完善了其他条款规定:一是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文件部署,将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当地按月领取养老金脱钩;二是依据全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情况,删除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登记、核定缴费数额的表述,同时按照儋洋一体化改革部署删除单列的洋浦开发区参保登记相关表述;三是明确特殊群体自费费用占比超过5%(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或者1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审核管理,同时将特需医疗服务产生的自费费用作为审核管理的例外情形。

  郭清特别说道,此次修订有许多内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比如,调整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规定从业人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元分别降低至600元和300元,退休人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分别降低至400元和200元。同时,明确参保人年度内多次门诊、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的,起付标准可以累计计算。还比如,优化异地就医备案工作流程,明确规定参保人患重大疾病的,可以直接凭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或者明确诊断的相关医学报告办理备案。

  他认为,这充分说明了,这次修订是从参保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以及我省医疗保障改革要求进行的修订,可以让群众的医保待遇更好、缴费负担更轻、经办服务更优。

  《自贸港法微课堂》是省司法厅、省普治办创新推出“谁立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夯实国家机关普法主体责任,整合普法资源、优化普法渠道、创新普法平台,强化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及其配套法规宣传的重要举措。该节目将邀请政府立法机构和相关专家,围绕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法律问题,重点解读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及其配套法规。

  今年《自贸港法微课堂》计划制作20期,每周三16时05分至16时30分在海口广播电视台《法律零距离》节目、海广网、听见广播App、“法治海南”微信公众号播出。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