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3月3日讯(记者 林文泉)孩子的上学问题是家长们的“心头大事”,为了孩子能上更好的学校,不少家长费尽心思找“门路”,却陷入犯罪分子设下的诈骗陷阱。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入学请托”类诈骗案件,被告人朱某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法院提醒广大家长入学请托不仅容易陷入诈骗陷阱,也破坏招生公平,扰乱教育秩序,此种行为不可取。
2021年,被告人朱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朱某某向刘某某谎称认识很多教育系统的领导,有能力办理小孩入学事宜。
2023年8月,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将40000元交付给朱某某操办其哥哥孩子的择校事宜,但朱某某收取钱款后并未办理入学事宜,也未将钱款退还。
同年,朱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朱某某自述其在教育系统认识很多领导能帮小孩办理上学的事情。随后,李某某找到朱某某帮忙办理6名小孩的入学手续,朱某某收取李某某定金共计160000元,并以收据的形式写明办理入学的期限。然而,朱某某没有办成任何一名小孩的上学事宜,也未将收到的钱退还给被害人。
2023年11月11日,李某某向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报案。案发前,朱某某退还李某某39000元,退还刘某某5000元。案发后,朱某某退还李某某40000元。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朱某某诈骗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以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成立、量刑过重为由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某某不具有实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请托办事的能力,通过虚构自己存在一定关系以及办事能力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实现请托事项,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156000元,致使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且朱某某未将被害人所交付的财物全部用于请托事项,而将大部分财物用于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因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释法
海口中院介绍,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入学请托”类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利用家长焦虑、侥幸的心理,通过虚构自己认识很多教育系统的领导,拥有帮助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能力,获取家长的信任以实施诈骗,让家长为“潜规则”买单。最终学生、家长不但名校入学之梦落空,财产还遭受巨大损失。
法院提醒,“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人之常情,但家长为子女争取优质教育资源应走合法途径。“入学请托”不仅容易陷入诈骗陷阱,也破坏招生公平,扰乱教育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