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养殖场粪污处理设备损坏导致沼液满溢外流污染周边环境,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养猪场实际经营者沈某作出罚款23.4万元的行政处罚。沈某不服提起诉讼。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某从某公司处租赁45亩养猪场经营,双方约定环保问题由沈某自行处理,养殖污水不得外排。2024年3月14日,屯昌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猪场粪污处理设备因损坏无法正常运转,集液池已蓄满并出现满溢外流现象,污染养殖场周边灌溉沟渠。屯昌县农业农村局向某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沈某签收。同年3月19日,执法部门再次检查并对排放口的养殖污水采样监测。4月2日,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沈某私设暗管排放养殖废水立案调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沈某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确认。
2024年5月31日,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经听证等程序后,于6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沈某罚款23.4万元。沈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养猪场废水溢出后顺着水泥管排至场外,沈某的行为已构成“私设暗管”和“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要件。沈某作为实际经营管理者,无论水泥管道是否由其设置,均应为该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审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沈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主观上无逃避监管目的,也未私设暗管。省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任何以隐蔽方式规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无论排污管道是否自行设置、主观上是否存在直接故意,只要对排污结果持放任态度,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护生态环境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法治屯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