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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诬告者亮剑 为清白者正名——陵水严肃查处一起恶意诬告陷害案件
2021年11月01日 07:53  来源:海南日报

  按照我省《关于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重新使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近日,省纪委监委通报了第四期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开发布。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4月,省纪委监委、省公安厅、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委陆续收到署名为“梁某某”的举报信。举报信均反映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英州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在为“梁某某”办理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过程中,通过收取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梁某某”索要22万余元人民币的问题。

  陵水县纪委监委收到转办的举报件后,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经谈话了解,梁某某明确表示举报信不是他写的,其从未举报过张某某,笔迹鉴定结果也证实举报信并非梁某某所写,故该举报虽署名“梁某某”,但实为冒名举报。经进一步核查,发现民警张某某并未参与办理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相关业务,也未发现其收受梁某某财物问题。陵水县纪委监委经分析认为,针对张某某的举报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失实举报”,而是带有主观故意、企图使他人名誉受损甚至受到法律追究的恶意举报,已涉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遂依法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陵水县公安局办理。

  在陵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期间,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后勤保障部经理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2020年至2021年,梁某某所经营的民宿因客人入住登记问题,多次与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小区物业保安发生纠纷,张某某曾接警处理过其中一起纠纷。其间,罗某某认为张某某处理不公,产生报复心理,遂于2021年3月冒用竞争对手梁某某的名义,捏造事实进行恶意举报。

  9月13日,陵水县公安局将罗某某诬告陷害案依法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22日,罗某某主动在《南国都市报》刊登“致歉声明”,向被诬告的张某某公开道歉。10月9日,陵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罗某某诬告陷害一案,认定罗某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主动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罗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10月22日,法院判决生效后,陵水县纪委监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向张某某本人送达书面澄清函,并通过陵水电视台、陵水廉政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为其进行公开澄清。

  二、分析点评

  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行为严重背离信访举报制度的初衷。诬告者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不但涉嫌违纪违法,甚至构成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被诬告者来说,他们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遭受旁人异样的眼光,甚至家人和同事的误解,导致名誉受损。对职能部门和社会环境来说,诬告陷害行为不但扰乱信访举报秩序,浪费执纪执法机关有限的资源,而且严重毒化社会风气。在海南自贸港建设中,如果对诬告陷害行为放任不管,必将严重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破坏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进而影响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大局。本案中,罗某某为泄私愤,假借竞争对手之名,捏造事实、恶意中伤,以检举控告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妄图借助公权力达到诋毁竞争对手和执法民警的“一箭双雕”目的,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实属咎由自取。陵水县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者澄清正名,既彰显了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决心态度,又体现了保障党员权利、为干部担当负责的鲜明导向。

  扶正祛邪方能激浊扬清。各级党组织要在鼓励正当举报的同时,对诬告陷害行为大胆“亮剑”。今年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关键之年,也是地方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换届之年,整肃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不正之风对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各级纪检监察和公检法等执纪执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与澄清正名工作有机结合、一体推进,对诬告陷害行为出重拳、亮利剑,尤其是对借换届之机搞造谣诽谤、诬告陷害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手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让别有用心者受到严厉惩处、付出沉重代价,坚决刹住“乱告状”“告黑状”的歪风邪气。同时,要公开为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旗帜鲜明为清白无辜者“兜底”“壮胆”,坚定不移为干事创业者“撑腰”“站台”。要严明党的纪律、维护法律尊严、彰显公平正义、树立正确导向,严惩诬告者、保护无辜者、重用实干者,真正让党员干部感受到组织的严管和厚爱,激励全省党员干部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担当尽责、积极作为,齐心协力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省纪委监委)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