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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多部新规施行:“同命不同价”终结
2022年05月01日 09:15 来源:澎湃新闻

  5月起多部新规施行:“同命不同价”终结,扫黑除恶有了专门法

  “同命不同价”时代终结,“扫黑除恶”有了专门法。2022年5月起,一批新法新规将陆续施行,重点涉及人身赔偿、扫黑除恶、职业教育、新车上牌、电子烟销售等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自5月1日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统一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依据。至此,争议近18年的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现象宣告终结。

  与此同时,为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反有组织犯罪法也将于5月正式实施,以专门立法的形式严惩涉黑恶犯罪。

  人身损害赔偿实现城乡统一:终结“同命不同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原来的城乡区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前述解释修改聚焦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共涉及六个条文,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具体来看,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区分城乡居民分别计算,而是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城镇居民指标计算。

  “扫黑除恶”出台专门法:从严惩治恶组织、软暴力犯罪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正式施行。该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同时,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为严惩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教育法首次大修:不得对职教生设就业门槛

  5月1日起,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此次修订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地名管理条例新规:违规更名等行为应担责

  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地名管理的对象进行了清晰界定。第三条列出了八类纳入管理范围的地名类型: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等。其中的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是以前未明确纳入的地名类型,而对住宅区、楼宇名称等则限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明确了政府进行地名管理的边界。

  《条例》按照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明确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职责。对违规进行地名命名更名、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损毁地名标志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器械监管新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

  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上述两个办法将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上述办法提到,落实最严格的监管要求。强化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监督管理,明确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责任,将委托生产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并进一步完善了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检查职责、检查方式、结果处置、调查取证等监管要求。完善经营环节销售、运输、贮存等方面管理要求,细化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追溯管理相关规定,强化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责任。

  机动车登记新规:逐步推行私家车新牌免查验

  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5月1日起实施。

  这一《规定》提出,推行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公安部会同工信部5月底前在10个城市试点开通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实行新车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积极推行互联网登记服务新模式,实现网上售车、网上选号、网上登记,便利群众快捷上牌,助力汽车行业发展。在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

  电子烟管理办法:禁售调味电子烟,禁向未成年人出售

  《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

  《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办法》还提到,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旅馆业治安管理新规:细化开业条件

  新修订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将于5 月1日起施行。

  其中,原第三条修改为“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原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编辑: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