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中院公布一批生态文明司法保护经典案例
2022年06月01日 07:48 来源:南海网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5月31日消息(记者 陈栋 通讯员 魏榕)2022年6月5日,是第50个世界环境日。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发布一批生态文明司法保护经典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狩猎、渗坑排污、占用农用地挖塘养鱼等内容。

  5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分别被判2至15年

  经查,2012年,被告人颜某从境外走私红珊瑚、玳瑁标本、犀牛角块料及制品、“虎骨膏”,经鉴定价值共计1607236元。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颜某、陈某、符某、许某、蔡某5人非法收购、出售玳瑁、砗磲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2582930元。

  据此,海南一中院分别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5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十八万元。

  法官提醒,“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各被告人所实施的走私、非法收购、出售行为,会加剧野生动物的非法捕猎,影响当地生态系统食物链的稳定,破坏生物多样性,甚至危及生态系统平衡。每位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坚决抵制走私、非法收购、出售、猎捕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否则将遭受法律的制裁。

  4男子田间捕鸟,获刑又判赔

  李某等4人相约在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某处(被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和候鸟主要繁殖停歇地)捕鸟,通过照明灯发现田野上有正在栖息的鸟群,便将渔网拉开往鸟群盖去,共捕获小鸟95只。后62只因窒息死亡,尚存活33只(已由森林公安民警放归大自然)。经鉴定,95只小鸟物种为矛斑蝗莺,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据此,海南一中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8个月。同时,海南一中院认为4人行为具有违法性,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依法判令4人连带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8600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4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猎捕矛斑蝗莺9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这不仅减损了被害野生动物总量及其在生物圈中相应的生态环境功能,亦对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4人除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仍需就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此特呼吁广大群众共同树立保护野生动物意识,重视起来,行动起来,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坚决说不,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共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文昌一男子渗坑排污被罚10万元

  某日,卢某驾驶一辆载货作业车装载椰子加工废水至海南省文昌市文教镇某处,将废水排入无防渗防漏的土坑内。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依法调查取证并委托环境监测,结果表明卢某利用渗坑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随后对卢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卢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内容。经履行催告程序,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海南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南一中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卢某强制收缴10万元罚款。

  法官提醒,渗坑排污,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污染排放行为,通过渗坑排放未经处理的水污染物,将导致有毒害的污染物随着污水下渗扩散污染周边土壤甚至地下水,对生态系统、人居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违法排污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事关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践行绿色理念,以实际行动减少污染排放,共建美好家园。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