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报销规定。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报销规定
3.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住院报销规定。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5.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规定。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离休人员:在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交《海南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参保人持社保卡在外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参保人或其代办人在参保地经办机构持单位出具的外派证明,并提交《海南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参保人持社保卡在外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
异地转诊人员:参保人或其代办人在参保地经办机构递交由我省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并盖章的《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异地结算申请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参保人持社保卡在外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
6.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规定。
申请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可同时申请两种门诊特殊病种。
准备本人近6个月内在二级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限本专科疾病)的检查报告、疾病证明、出院记录、相关检查及化验结果等;恶性肿瘤患者还应提供放、化疗方案。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一式两份)。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在《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认定。
以上手续完成后,每月即可到申请拿药的医院拿药并予以定额报销。
7.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申请异地门诊特殊疾病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已异地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在职长期驻外地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申请在异地医疗机构按月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8.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期间受伤或患病,需在外地就医的,是否可以报销?
答:在出差、探亲、旅游期间,因急性病在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报销规定的,可以申请报销;非急性病在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9.在省内外多地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省缴纳未满一年,是否可以报销?
答:将外省参加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转入我省做转移接续,合并在一起后有连续满一年以上的缴费记录且住院当月正常参保,可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0.因体育运动、不慎摔伤等意外伤害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答:(1)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要出具无第三方责任人证明,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外伤患者支付申请表》,出院结算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诊疗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以报销。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对非他人因素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补偿需实行审批制度,住院期间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申请补偿审批表》,经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核实审批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报销。
1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可以用于女性生育报销?如何报销?
答:按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合法生育住院(有结婚证、准生证),按规定可以报销生产时住院产生的费用,但不能报销产检费,也无生育津贴。
12.新生儿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出生当年保险费的,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至出生次年12月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生4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出生当年保险费的,可享受缴费次月至出生次年12月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收期间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及母亲(或父亲)的身份证明,以参合母亲(或父亲)身份享受其中一方的新农合补偿。如新生儿出生日期在缴费期限内,父母应及时为新生儿办理参合手续并缴纳参合金,否则不能享受本规定待遇。
13.海南省医疗救助针对哪些人员参合参保有补助?
答:对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低收入家庭中的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财政补助。
14.海南省医疗保障扶贫有哪些举措?
答: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以下医疗保障扶贫政策:
(1)住院不设起付线;
(2)在乡、村两级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报销比例提高5%;
(3)在省内省级、市县级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慢性病特殊病种报销比例提高5%;
(4)在省内省级、市县级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提高5%;
(5)大病保险起付线由8000元降至4000元;
(6)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7)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8)地中海贫血患者的排铁治疗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重症地贫患者造血干细胞移植纳入重大疾病种类范围,实行按病种付费。
15.海南省医疗救助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