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
一、基本案情
1月31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下称琼山分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前往琼山区甲子镇田塘村开展执法检查,李某某在甲子镇田塘村河道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行为。针对该行为,琼山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2月1日凌晨1时,琼山分局执法人员对巡崖河田塘村河段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时,发现有盗采分子进行非法采砂作业。待执法人员到现场时,盗采分子已逃离,现场只遗留一辆用来装载河砂的东风卡车(车牌号为琼C668XX),已装载了4立方米的河砂。执法人员根据程序将该车辆扣押至交警部门椰海服务站,当天早上,该车辆驾驶员李某某主动到琼山分局配合处理此事。
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某某涉嫌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一事立案查处并对其制作询问笔录。目前,某某承认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该行为违反《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依据《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理结果
琼山分局依据《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参照《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序号342水务管理方面一般的裁量基准的规定。应当对李某某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2、处以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案例。本案中,李某某在南渡江支流巡崖河田塘村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装载河砂且未能提供相关的手续。
四、法律链接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危及水工程、水文、管线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
(二)破坏河道、航道及沿岸生态环境;
(三)伪造、涂改采砂许可证;
(四)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
禁止向省外出售在本省开采的河砂。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一般 属于初次违法行为,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第二次违法行为,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第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的;经纠正拒不改正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琼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