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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自然资源执法领域案例
2023年10月18日 17:26  来源:海口日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自然资源执法领域案例

  某公司非法占地

  一、基本案情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下称琼山分局)根据2021年上半年补充卫片遥感监测138、139号图斑,发现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云蛟村委会坡尹外村的土地上建有石材加工厂。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提供用地手续,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续。经确认,当事人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为海口市临空经济区水系整治工程-I期治理工程项目,石材加工厂为该项目配套设施,用于服务水系整治工程临时建设。

  琼山分局于2021年12月28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行政执法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根据现场核查及询问笔录,该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开始擅自建设石材加工厂,用于服务水系整治工程建设,该项目未具备合法用地手续。

  经实地测量,项目实际占地面积1825.95㎡,项目用地的规划用途为138号图斑、139号图斑。根据海口市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该项目用地的现状地类为138号图斑(灌木林地798.78㎡)、139号图斑(旱地1012.11㎡、林地15.06㎡)。该项目用地不符合多规合一规划。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参照《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自然资源管理方面“非法占用土地”“一般”裁量基准,对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1825.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按照实际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1825.9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8259.5元。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占地的案例。本案中,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开始擅自建设石材加工厂,未具备合法用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琼局办)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