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行社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奖励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海南省进一步促进旅游消费若干财政措施》,鼓励旅行社积极拓展境内外客源市场,招徕更多游客来我县旅游消费,拉动旅游消费,加快促进保亭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6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行社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奖励方案》,以下简称“本奖励方案”。
奖励对象
(一)组织境内外游客(含港澳台同胞)到保亭县内开展旅游观光并停留住宿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
(二)组织研学团到我县研学基地开展研学旅游活动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
奖励条件
(一)依法登记、经营,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旅行社企业。
(二)季度累计组织间夜或人次达到本细则规定数量标准。
(三)申报旅行社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和未发生重大侵犯游客合法权益事件。
(四)经我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实,本年度内无发生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重大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
奖励实施时间
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
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境外过夜游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同胞)入住我县一类、二类、三类的住宿企业1夜以上(住宿企业类别名单附后),按季度累计量达90间夜以上,按间夜分档次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档次如下:
1.入住一类住宿企业,给予80元/间夜奖励;
2.入住二类住宿企业,给予70元/间夜奖励;
3.入住三类住宿企业,给予60元/间夜奖励。
(二)境内过夜游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组织游客到我县县城区域夜间消费街区消费的,且入住我县一类、二类、三类的住宿企业1夜以上(住宿企业类别名单附后),按季度累计量达到250间夜以上,按间夜分档次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档次如下:
1.入住一类住宿企业,给予60元/间夜奖励;
2.入住二类住宿企业,给予50元/间夜奖励;
3.入住三类住宿企业,给予40元/间夜奖励。
(三)研学游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组织研学团到我县研学基地开展研学旅游活动,季度累计量达到100人次以上,按人数分档次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档次如下:
①1000人次以下(含1000人次)给予10元/人/天奖励;
②1001人次至5000人次部分给予15元/人/天奖励;
③5001人次以上部分给予20元/人/天奖励。
申报条件
(一)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旅行分社所组织的过夜境内外游客(含港澳台同胞),必须入住保亭县的已备案的酒店、宾馆、民宿等住宿企业,住宿企业名单附后。
(二)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旅行分社所组织的境内研学旅行团必须在我县研学基地开展研学活动。
(三)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旅行分社提前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做意向申报备案,申报过夜游奖励的旅行社、旅行分社需提供本旅行社与住宿企业已生效的订房原始凭证或组团协议,申报研学游奖励的旅行社、旅行分社需提供本旅行社与研学基地已生效的订票原始凭证或组团协议,否则不予认定。
(四)各申报境外过夜游奖励的旅行社、旅行分社要及时、准确将团队相关信息上传全国旅行社管理系统、海南省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导出并打印电子行程单、游客名单(含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电话等)并加盖旅行社印章和住宿企业印章、游客证件复印件,入住住宿企业已生效的订房原始凭证、入住住宿企业资金结算凭证等证明,同一团队同一行程不得重复申报。
(五)各申报境内过夜游、研学游奖励的旅行社、旅行分社要及时、准确将团队相关信息,如游客名单(含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电话等)并加盖旅行社印章和住宿企业印章、游客证件复印件,入住住宿企业已生效的订房原始凭证、入住住宿企业资金结算凭证,研学基地已生效的订票原始凭证等证明,同一团队同一行程不得重复申报。
(六)同一人次或事项只奖补一次,不在各项奖补中重复计算。
奖励申报和公示程序
在本奖励方案正式发布实施后的有效期内,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奖励事项,相关旅行社可按照以下程序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旅文局”)申报奖励:
(一)申请时限与周期
旅行社、旅行分社申报材料的以季度为周期,于次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材料寄到县旅文局进行申报。
(二)申报流程与材料要求
1.提交申请表格:申报奖励的旅行社、旅行分社须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旅行社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奖励申请表》。
2.提供核心证明材料:随申请表一同提交的,应包括能证明达标游客输送情况的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及凭证,如:团队入住确认单、住宿凭证、结算单等,供县旅文局审核备案。
3.报送统计数据:为辅助审核,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旅行分社应按季度向县旅文局报送《过夜游客输送统计数据》,并附上对应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原则与总额控制
1.诚信与配合原则:各申请单位必须确保所提供的一切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积极配合县旅文局完成后续的审核、核查等工作。
2.“先报先得”原则:奖励审核与发放遵循“先报先得”原则,即根据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送达的先后顺序进行受理,直至当期奖励资金额度用完为止。
3.年度奖励发放总额上限:为确保奖励计划的可持续性与预算可控,对各类别奖励的年度实际发放总额设定上限。具体各类别的年度奖励资金发放总额限制如下:
①境外过夜游:年度奖励资金发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②境内过夜游:年度奖励资金发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③研学游:年度奖励资金发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四)奖励公示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旅行社、旅行分社将由县旅文局按年度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奖励公示名单和奖励金额。
监督管理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加强对各旅行社开展保亭旅游业务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其参与申报奖励资格。
(一)以“零负团费”运作旅游团队,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
(二)旅行社在保亭县境内开展团队旅游业务期间,发生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
(三)申报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将追回当年全部奖金,并作出严肃处理,且该旅行社今后3年内不得参与评奖。
(四)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不定期进行执法抽查,抽查一旦发现住宿企业或研学基地与旅行社存在联合对数据造假的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且在今后旅游宣传推介活动中,不再考虑将其纳入我县旅游整体推介宣传。
附则
(一)本奖励方案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每年奖励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年一奖补。
(二)本奖励方案的奖励金额均为税前。
(三)原则上已获得其他省级或县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再重复支持。
(四)本奖励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省、县指导性政策变动等因素与本方案有关规定条款产生冲突时,或因其它不可预测因素导致本方案执行存在较大行政风险漏洞,将及时依法依规终止本方案执行或对本方案进行修订。
(五)本奖励方案具体执行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旅行社奖励-经营性住宿单位名单.xlsx
来源:保亭旅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