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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新规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6年09月05日 13:37 来源:南国都市报

  南国都市报9月4日讯(记者 姚皓)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进一步理清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产权人、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中的责任边界,构建起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的消防设施管理体系。

  《管理规定》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管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督促相关部门履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则负责辖区内的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线索须在五日内移送消防救援部门查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指导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产业园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区域内单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

  在部门职责方面,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使用领域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设施监管,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维护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文、商务、教育、卫健、民政、交通、应急、国资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发改、营商、财政、公安等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具体管理责任上,建筑物产权人、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等,负责经费保障、年度检测及故障维修等工作。针对高层建筑及大型商业综合体,规定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对于无管理人且无维修资金的住宅建筑,由县级政府协调解决,若存在重大隐患且管理人不具备整改能力,县级以上政府可统筹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规定还关注设施维护的实际难题。对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定列支,未设立资金的由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分担。同时,集中连片经营性自建房、老旧小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等高风险区域,可建设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县级以上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提升保障水平。

  管理人自行保养须使用专业设备并由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具备资格人员实施,每年形成书面结论文件;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则须签订合同,并由机构对服务质量负责。设施出现故障需立即修复,停止使用期间必须配置临时替代设施并加强防火巡查。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严重损坏情况,可按程序紧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乡镇街道须在五日内联合消防部门查勘并出具意见。

  在技术与管理创新方面,海南省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鼓励自动消防设施接入智慧消防信息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可实行单人值班。政府还将推动政务服务、城市运行管理平台与智慧消防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智能化监测、预警和处置。

  此外,《管理规定》还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城市更新消防整改专项低息贷款,并鼓励配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开展国际消防项目认证。监管部门将根据火灾风险等级、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信用良好单位减少检查频次,对严重违法失信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则加大检查力度。

  违反规定的单位逾期不改正将面临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则可能被处以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不履职或滥用职权,将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