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掰手腕将手掰断,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受伤谁担责
2021年08月20日 07:32 来源:南海网

  打篮球、踢足球、掰手腕……如今,市民们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已成为全民健身的方式,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受伤风险。那么,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性的竞技类文体活动时,我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是否应当有人承担责任?8月19日,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采访了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华,对此进行解读。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案例:掰手腕导致骨折索赔被驳回

  近日,一则关于“掰手腕竟导致十级伤残,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新闻引起了关注。

  起因是2020年9月20日下午,重庆市垫江县某家理发店的李某在店门口邀请曾某进行“掰手腕”比赛,但曾某拒绝了李某,没过多久李某再次邀约曾某,曾某便答应了李某一起掰手腕。

  意外的是,在掰手腕过程中,曾某受了伤。经医院诊断,曾某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后经鉴定,曾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

  曾某称,由于李某是理发店的店长且一再邀约掰手腕,自己才出于礼节应约。曾某认为,是李某将他手腕掰断,应当承担责任,遂诉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余万元。不过,法院最终驳回了曾某诉求。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被告李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看法:受伤谁担责?市民看法不一

  其实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掰手腕,还是踢足球、打篮球等一些文化体育活动已成为全民时尚,每逢周末约上三五好友一起踢场球或是打场篮球,是很多人周末放松的好方式。不过受伤谁担责的问题,市民看法不一。

  海口市民小王是一名篮球爱好者,平时和朋友一起打篮球是他最喜欢的项目。“大概在一年前,我和朋友一起打球,当天除了熟悉的朋友外,还有一些新加入的球友。由于热身运动做得不充分,结果在对抗时造成我的脚踝扭伤,不过最后就医的费用都是自己承担的。”小王说,打篮球避免不了对抗,也伴随着一定的受伤危险,如果对方不是故意为之,受伤后产生的就医费用还是要自己承担。

  不过,市民刘晓梦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对方或多或少应该支付一部分费用,毕竟伤者是和你在对抗中发生的意外。别人受伤了,你不管不问?这说不过去!”刘晓梦说道。

  律师解读: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划清了责任

  其实,参加对抗性体育活动,有受伤的风险,还有成为被告的风险。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每年都会有一些因在体育活动中受伤而起诉索赔的案件。那么,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性的竞技类文体活动,一旦受伤,谁来担责?

  针对此事,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华表示,民法典的“自甘风险”条款划清了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针对“掰手腕导致骨折索赔被驳回”这一案例中,法院提到了“自甘风险”的这一词语,林丽华进一步的解释称,“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

  林丽华称,作为对侵权责任的抗辩,“自甘风险”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理论或实践所认可。但是此前我国法律(如2009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自甘风险并没有明文规定,直到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中引入了“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我国法律空白。

  什么情况下适用“自甘风险”?

  林丽华称,从民法典规定上看,“自甘风险”行为的适用条件包括:1、范围须是文化体育活动,且活动存在多个参加者;2、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预见、认识、判断到参加该项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3、行为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内在风险性,如果参加的活动不会产生该种风险和损害,则不适用该规定;4、当事人对风险明知的情况下自愿并积极地参与,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风险告知书、个人声明、合同等书面材料,也包括行为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表示的默示,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认为活动的观众因活动参加者行为受到损害的,参加者不适用“自甘风险”免责;5、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适用民法典关于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归责;6、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不因自甘风险行为而免责。

  建议:

  活动参加者应正确认识自身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

  林丽华称,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其生效前的侵权责任法,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同时,民法典通过限制“自甘风险”行为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使得社会文体活动得以健康、繁荣发展。因此,无论是活动组织者或参加者,不仅要关注事后救济,还应注意事前防范。

  对此,林丽华认为,无论是何种文体活动,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固有风险。因此,其一,活动参加者应正确认识自身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并根据兴趣爱好选择适宜的活动项目,对于首次挑战的竞技类或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项目,应在开展前听从正确的安全指导,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其二,无论是首次还是多次参与特定活动,都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于体育类活动,应做好活动前的热身运动,活动中不强忍不适,适时休息,如确感不适的,应及时选择就医,避免造成损害;其三,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如属于活动中的正常动作或技术行为,一般不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活动参加者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类型及运动强度,并注意保护他人,避免造成自己和对手的损伤,更不能因一时落于下风而采取报复性行为伤害他人;其四,对于活动参加者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身安全认识,并对可能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行为予以指导、帮助判断,并及时在发生危险行为时予以制止。

  律师: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活动组织者不能直接利用“自甘风险”

  林律师称,民法典的自甘风险条款仅解决文体活动的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的风险分担问题,仅适用于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因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遭受损害的情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活动组织者不能直接利用“自甘风险”而免责。因此,活动组织者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完善安全保障设施的建设,做好活动中的风险防范预警,实施科学的管理规范,对于风险较高活动,并可能随时发生应急事件的,应提供活动全程的应急救援服务,努力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此外,作为活动组织者,可以在活动报名时进行必要的风险告知,包括让活动参加者签署风险告知书或个人声明,并在活动中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最后,还可以购买管理者责任保险或组织活动参与者自主购买商业保险,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