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至少有1名全职药师 不得挂靠
2021年11月04日 07:27 来源:南海网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1月3日消息(记者 王洪旭)日前,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海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海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权益。

  定点零售药店要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提供医保用药服务

  该《暂行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并与海南省各市县医疗保障经办部门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建立医保结算关系,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各级医保行政部门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同级医疗保障经办部门、属地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医保经办部门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至少有1名药师 须全职执业不得挂靠

  对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药店。具体条件如下:

  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营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药师应全职执业,不得挂靠。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储存条件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应急供药服务的能力。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鼓励在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可凭电子外配处方售药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因违反医保相关管理条例,医保医师资质受到暂停、解除的医师不得开具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国家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等),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核对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凭国家医保电子凭证亲情账户除外)。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