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使用“眼镜”二字构成侵权?海口一店铺被告
2021年12月31日 08:00 来源:南海网
案件审理现场。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供图
案件审理现场。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供图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2月30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 通讯员 林玥希 陈俊)店招使用“眼镜”二字就构成侵权?近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受理了涉及“眼镜”商标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了商标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诉称,自己在宁夏银川市经营了一家烧烤店,是“眼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经营店铺中使用“眼镜”标识,经观察,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50000元。

  法庭审理中,被诉餐馆经营者表示因其佩戴眼镜,有“眼镜”外号,所以才将“眼镜”作为店招使用。“眼镜”二字十分常见,自己都不清楚还有一个“眼镜”商标,而且自己经营的产品是重庆“眼镜”小面,原告是“眼镜”烧烤,二者易于区分,双方经营区域相隔较远,不会造成混淆。

  经审理法院认为,商标法所要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并非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也是商标法所要防范和制止的行为。如果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商使用了相同或近似标志,但并未使该标志发挥识别来源的作用,则自然不可能导致混淆,不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对“眼镜”商标权的保护,应当与其具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在餐饮服务领域经过其大量使用、宣传已经形成了广泛的知名度。且依原告陈述,除在宁夏银川市之外,再未开设其他连锁店铺以及授权其他加盟店。被告所经营的店铺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宁夏银川与海南海口相隔较远。涉案商标由于没有形成广为人知的品牌效应,不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在被告处进行消费的相关公众看到“眼镜”标志时,想到的是“眼镜”更为熟悉的通常含义,而没有将其视为识别来源的标志。据此被告使用“眼镜”字样客观上没有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与原告的涉案商标产生混淆的后果。结合被告因其佩戴眼镜并有“眼镜”外号故将“眼镜”作为店名的陈述,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对“眼镜”标志的使用是一种善意、正当地使用,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对此,法院依法当庭宣判,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包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