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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农林执法领域案例
2023年10月11日 10:27  来源:海口日报

  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沙姜

  一、基本案情

  4月24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下称琼山分局)收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关于通报抽检不合格沙姜案件线索的函》(海市监琼函〔2023〕24号)。该函称,2022年10月1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口龙华岑凤伟蔬菜摊经营的沙姜抽检,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为0.326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经查,该批次涉案沙姜是种植户李某娟种植的,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销售给海口龙华吴守泰商行的120斤沙姜,海口龙华吴守泰商行转卖给海口龙华岑凤伟蔬菜摊。涉案沙姜系当事人在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文德头村二队种植的沙姜,销售价格2.9元/斤。当事人对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果没有异议。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了120斤,已无库存,违法所得为348元。

  琼山分局于2023年5月5日,对当事人李某娟种植涉案沙姜的田块进行现场核实,并现场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日,琼山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和《责令停止通知书》。

  二、处理结果

  琼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版)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人民币84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例。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含有的重金属(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沙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应当受到处罚。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版)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琼局办)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