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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住宅小区停车位车费有新规,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的收费不得擅自提价
2022年09月03日 15:02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海南日报记者刘梦晓

  9月1日,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住建局联合发布《关于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的收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该《通知》提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尚未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产权车位,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

  海口市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包含管理服务费用和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按规定情形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的收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牟取不当利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通知》规定的,除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将其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