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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万,并没收违法所得!白沙两家无证经营燃气点被查处
2023年11月08日 16:58 来源:白沙融媒体中心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全面规范燃气经营秩序,从源头上抓细抓实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消除燃气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全县区域内经营燃气的28家三级网点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经营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是否存在无照无证经营等情况。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白沙打安某某商店和白沙南开某某燃气配送点均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两家企业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大燃气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储存燃气瓶、无证经营燃气黑窝点,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同时,强化整改“回头看”工作,切实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为市民群众安全保驾护航。

  为严厉打击城镇燃气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现曝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件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3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游文化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发现白沙打安某某商店,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第41条规定。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决定对白沙打安某某商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5.00元。

  案件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5日,根据举报线索,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游文化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白沙南开某某燃气配送点,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拟处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第41条规定。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白沙南开某某燃气配送点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5.00元。

编辑:陈少婷